原公诉机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5月31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河南有道(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5月30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广
审判员崔海成
审判员吕晓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德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