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82年7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金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告金某某、被告陈某某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