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乙,又名段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丙,又名段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又名侯X,男。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温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某丁,主任。
上诉人陆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侯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2011)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1)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范炳鑫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