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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温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代理审判员王某坡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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