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33岁。
辩护人王某乙、焦某某,河南广文(略)事务所(略)。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邢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王某乙、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12月31日建议延期审理,2011年元月1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所雇佣的雇员姚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打桩机夹断右下肢,后姚某某诉王某甲和其所属的洛阳市智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经孟津县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和洛阳市智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姚某某x.93元(含已付的1000元),2009年1月8日终审判决作出后,王某甲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其于2010年2月5日将豫x号车抵押至洛阳泽源典当有限公司得款2万元,2010年6月10日,王某甲交纳x元左右将该车赎出,2009年3月2日,被害人姚某某向孟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孟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其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文书,王某甲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到庭说明情况,2009年10月27日,被害人姚某某到洛阳环城西路市政公司家属院找王某甲,遭到王某甲殴打。2009年11月20日,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王某甲居住处,欲对王某甲执行拘留时,王某甲驾驶豫x号汽车不顾公共安全,强行硬闯,致使拘留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解,我不是不履行,是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我没有殴打姚某某、没有驾车硬闯,我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愿尽力履行赔偿。后书面向法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某乙、焦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雇佣的雇员姚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打桩机夹断右下肢,后姚某某起诉王某甲、洛阳市智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经本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甲、洛阳市智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姚某某x.93元(含已付的1000元),2009年1月8日终审判决作出后,王某甲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并于2010年2月5日将豫x号汽车抵押至洛阳泽源典当有限公司得款2万元,2010年6月10日,王某甲交纳x元左右将该车赎出。2009年3月2日,被害人姚某某向孟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王某甲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文书,王某甲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到庭说明情况。2009年10月27日,被害人姚某某到洛阳环城西路市政公司家属院找王某甲,遭到王某甲殴打。2009年11月20日,本院执行干警到王某甲居住处,对王某甲执行拘留时,王某甲驾驶豫x号汽车不顾公共安全,强行硬闯,致使拘留未果。
另查明,2011年元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洛阳市智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姚某某就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姚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义务的具体犯罪经过,后书面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义务的具体经过,且其在找王某甲执行时,遭到王某甲的殴打,王某甲在被依法执行时驾驶豫x号汽车不顾公共安全,强行硬闯,致使拘留未果。
3、证人高XX、姚XX、张XX、邱XX的证言,道路违法信息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手车销售发票、买卖合同,洛阳泽源典当有限公司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出入库单、典当借款合同及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将其豫x号汽车买卖、抵押的具体经过。
4、关于被执行人王某甲恶意抗拒执行的情况说明、执行经过,执行干警朱XX、谢XX、张XX、杨XX、温XX、赵XX、孙XX的证明,洛阳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义务的具体情况,且在执行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姚某某、不顾公共安全,驾车强行硬闯,致使拘留未果。
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立案登记表,本院限期履行通知书存根、送达回证。(2009)孟法执字第X号执行文书,移送函,证明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及执行的具体情况,且将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追逃,于2010年7月12日在洛阳市老城区众诚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
6、收条、谅解书,证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和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姚某某的谅解。
7、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具体身份情况,且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认罪,且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双方已和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刘雷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0一一年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