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司法局官当司法所工作人员,住(略)(略)(略)(略)(略)(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月谌苍绨叵傧惫W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的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戴某子。原、被告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二年多,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谌苍绨叵傧惫W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1月2杏⒛骱掖有郑谙僭惫W新乐小学就读四年级。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农历12月24日开居生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湖北省荆州市X镇X路X号一间8狡追棵臃恚辛挥谖虾∧彩绨叵傧惫W镇X组三间平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
二、婚生子戴某子由被告戴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原告李某于2011年7月29日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原告李某享有子女的探视权,被告戴某有协助义务;
三、共同财产处理,位于湖北省荆州市X镇X路X号面积8科追幻湟郊科榉嬖罡吕鹪兴唬谖虾∧彩绨叵傧惫W镇X组三间平房归被告戴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来访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