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懿丰源大时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甲X号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X镇X村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北京市道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懿丰源大时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丰源公司)、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原审起诉称:优朋普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神枪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吧提供对该影片的链接服务。被链接的名为“网影快传”(网址:www.x.net)的网站(以下简称网影快传网站)系侵权传播该电影的网站,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对此均明知,主观上均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共同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诉讼合理支出800元(其中公证费300元、(略)费500元)。
上诉人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原审共同答辩称:第一,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涉案电影的播放是在网影快传网站上,二上诉人与该网站无关,上海宽娱公司只是提供了对该网站的链接,并未存储涉案电影,不构成侵权;第三、懿丰源公司经营的网吧局域网中包含涉案链接的“英雄宽频”软件系上海宽娱公司提供,版权纠纷应由上海宽娱公司解决。综上,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和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认定优朋普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神枪手》一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权利。
2009年6月26日,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在懿丰源公司经营的网吧办理相关某续后,随机使用懿丰源公司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操作步骤主要如下:
1、点击电脑桌面上的“在线电影”图标,进入题为“英雄宽频”的页面,该页面的地址栏部分显示//219.234.193.250/web/x/x.asp;在该页面上有影片按地区和类型的分类栏目、近期热播专题以及影片搜索等内容;该页面的左右两侧显示包含《我的团长我的团》、《拉贝日记》、《战无双》影视剧图片的浮动图标;
2、点击“英雄宽频”页面中上述包含《我的团长我的团》、《拉贝日记》、《战无双》影视剧图片的浮动图标,进入一个名为“网影快传”的页面,该页面显示包括电影《神枪手》播放链接在内的多部电影的排行榜,还标有“本站资料、链接均由程序搜索技术抓取,自动生成”字样,该页面地址栏显示的地址为//www.x.net/x.aspx;
3、点击“网影快传”页面中存在的《神枪手》图标,进入播放页面,并开始自动播放电影《神枪手》,地址栏显示的地址仍为//www.x.net/x.aspx,该页面显示有下列文字“网影快传网上所有资料、链接均根据用户指令由程序自动从互联网上搜索而得,网影快传网本身并不存储、复制任何文件内容。为达到更好的用户体验,网影快传网开发的播放器会智能选取搜索到的播放源进行播放,当然,如有必要你也可以选择打开播放器下方的实际来源地址进行观看”。
对上述操作过程,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5起诉讼共支出公证费1500元。优朋普乐公司明确表示其未授权网影快传网站使用电影《神枪手》。
懿丰源公司经营的网吧局域网电脑上包含涉案链接的“英雄宽频”软件系上海宽娱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提供给懿丰源公司安装使用,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公司解决。网影快传网站的所有者名为“张洁”,该网站上未显示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上海宽娱公司称因其发现网影快传网站上有很多影视剧内容,为了方便用户需要而在提供给网吧的“英雄宽频”软件中设置了与该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且认可该链接是“英雄宽频”软件中设置的唯一链接,设置链接时并未就网影快传网站上的影视剧是否取得授权进行审查。
优朋普乐公司为含本案在内的4案件支付(略)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香港影业协会证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网影快传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公证费和(略)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对优朋普乐公司的权利提出异议,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二中民终字第x号生效判决已经依据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以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认定了优朋普乐公司拥有电影《神枪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因此,在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其有关某朋普乐公司不享有电影《神枪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从网影快传网站的内容看,在其首页不需搜索就有大量影片播放的排行榜和链接,点击电影后在线播放的页面与电影排行页面相比,网页地址并未发生变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电影系在网影快传网站进行在线播放。鉴于优朋普乐公司明确表示未授权网影快传网站使用涉案电影,并结合目前网络播放电影的状况,可以认定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对于上海宽娱公司提出其提供的“英雄宽频”软件本身并不存储涉案电影,只是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辩称,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上海宽娱公司在“英雄宽频”软件中设置的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是其自行选择后确定的,且该链接是其在“英雄宽频”软件中设置的唯一链接。其次,网影快传网站是个人注册的网站,该网站上没有显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而且,该网站上显示的文字已经表明其对网站中的影视剧并不拥有版权。作为专业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上海宽娱公司完全有能力意识到网影快传网站是非法传播他人影片的侵权网站,但上海宽娱公司却在未审查网影快传网站中涉案电影授权的情况下设置针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懿丰源公司系“英雄宽频”软件的实际使用者,上海宽娱公司向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既包括“英雄宽频”软件本身自带的电影,也包括通过“英雄宽频”软件链接自网影快传网站的影片,但懿丰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所链接网站中影片的授权情况进行了审查,故其因疏于审查而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之间就版权纠纷解决的约定,不产生对抗合同之外第三人的效力。懿丰源公司据此提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优朋普乐公司支付的(略)费、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懿丰源大时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对含有涉案电影《神枪手》的网影快传网站(网址:www.x.net)的链接;二、北京懿丰源大时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北京懿丰源大时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八百元;四、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二上诉人的共同上诉理由为: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宽娱公司仅是设置了涉案电影的链接,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懿丰源公司在与上海宽娱公司签订的相关某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某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公司负责,并且在签订协议时,审核了上海宽娱公司影片授权文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优朋普乐公司没有出具涉案影片的《公映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可以在大陆地区合法发行,因此不能证明其在大陆地区因被控侵权行为导致相关某失;即使优朋普乐公司具有涉案电影的《公映许可证》,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也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某明、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某权书和相关某效法律文书,可以确认优朋普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相关某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主张优朋普乐公司继受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但是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上海宽娱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被链网站上载并播放涉案电影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宽娱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向其网吧客户提供“英雄宽频”视频服务,除了自行上载影视节目外,还通过链接方式固定地从第三方网站提供涉案影片,上海宽娱公司上述行为的营利性以及绑定式的链接方式,决定了上海宽娱公司对其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上海宽娱公司作为专门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视频尤其是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我国对于视频网络传播主体的相关某质的要求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技能,因此,对于被链网站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被链网站恰恰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视听节目许可证;而且,该被链网站上显示的相关某字已经表明其对其网站上的影视剧并不拥有版权。综上,上海宽娱公司应知其被链网站上提供的涉案影片系侵权影片,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上海宽娱公司关某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懿丰源公司与上海宽娱公司签订协议,存在合作关某,上海宽娱公司向懿丰源公司提供相应的系统软件并提供视频内容,供懿丰源公司的客户使用,懿丰源公司从中获取盈利。因此,懿丰源公司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懿丰源公司虽然在其与上海宽娱公司签订的相关某议中约定相关某权问题由上海宽娱公司负责,但是该约定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懿丰源公司关某其审核了上海宽娱公司的影片授权文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映时间、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优朋普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和合理支出八百元,并无不妥。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提出涉案影片没有公映许可证,无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行,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有损失,以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懿丰源公司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懿丰源大时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懿丰源大时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