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诉荆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住所地荥阳市X街。

负责人董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李某某,河南威鼎(略)事务所(略)。

被告荆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闫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诉被告荆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荆某某、张某某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荆某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贷款月利率为9.96‰,逾期偿还贷款罚息按约定利率50%执罚。被告张某某为被告荆某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被告闫某某系被告荆某某之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荆某某、闫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按照月利率9.96‰偿还自2008年9月18日至2009年9月1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667.84元、并按照月利率9.96‰及加计罚息50%偿还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的借款利息8406.24元(本息合计x.08元),同时按照月利率9.96‰及加计罚息50%偿还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2、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荆某某对原告所诉无异议。

被告闫某某、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2008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荆某某、张某某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荆某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及应支付相应利息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张某某为被告荆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

被告荆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08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荆某某、张某某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荆某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贷款月利率为9.96‰,逾期偿还贷款罚息按约定利率50%执罚。被告张某某为被告荆某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

另查明,被告闫某某系被告荆某某之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荆某某、张某某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被告荆某某贷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荆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荆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闫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荆某某、闫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加罚息,有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请求被告张某某对被告荆某某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荆某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某某、闫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荥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借款8万元及利息x.08元(算至2010年4月15日,自2010年4月16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6‰及加计罚息50%另行计算);

二、被告张某某对被告荆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荆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荆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国范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樊海山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