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公司职员。
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DB/x、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收款人为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银行新乡北站支行的中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晓明
审判员:尚泉水
审判员:张杰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