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卢某某,女,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河南京原(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均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刘晓博、被告卢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孙世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赵某文,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赵某文,因家庭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感情基础,从有利于子女健康及家庭稳定考虑,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均锋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