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某,上海某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一个月内提供上海市嘉定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供原告李某购买,房款由原告的房屋拆迁安置款全部抵扣,原告不再支付差额价款。
二、被告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计人民币4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1日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瑞祖
审判员朱骏
代理审判员盛炯
书记员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