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晓同,同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寻丙沂,同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闽盛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汇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王某某系青海闽盛矿业有限公司董事,并根据案件相关证据认为王某某在掌管公司公章和财务期间与自己订立两份借款合同,其行为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由于本案在审理中青海闽盛矿业有限公司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如符合中止条件,应中止审理,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郭国泰
审判员:吴蓓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