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清流县X乡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计生征字(2002)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罗某某、凌某秀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略)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4月30日前自觉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桥、廖秋香银行存款人民币(略)元(含案件执行费及其他执行费计6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某某、凌某秀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员童庆明
执行员黄某林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