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冉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冉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明芳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