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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冉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冉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冉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明芳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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