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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雁塔路支行申请执行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雁塔路支行。住所地:XX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市X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雁塔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对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渭南商业大厦东楼予以查封。由于本案抵押物为特定抵押物,目前无法变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申请人现金20万元,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雁塔路支行在受偿20万元后,同意对本案退出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渭中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左来栓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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