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雁塔路支行。住所地:XX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市X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雁塔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对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渭南商业大厦东楼予以查封。由于本案抵押物为特定抵押物,目前无法变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陕西XX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申请人现金20万元,申请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雁塔路支行在受偿20万元后,同意对本案退出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渭中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左来栓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