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2011年6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8月22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渑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贾俊锋、代检察员刘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元月以来,被告人郜某利用其担任渑池县人民医院门诊西药房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药品代理商帮助统计处方,向其提供部分药品的销售情况,多次收受药品代理商孔某平、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刘某某等人现金x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追缴。
另查明,被告人郜某到案后供述了除孔某平外其他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某证言,渑池县人民医院药品发药查询清单、郜某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河南省罚没款收据、被告人的身份职务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三)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赵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