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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刘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穷尽了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小兵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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