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4日作出的(2008)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9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赔偿款3000元,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4日作出的(2008)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斌
执行员金述林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