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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

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12月10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代理人廖树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公告送达期满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于2002年5月1日结婚,同年11月生一子黄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2006年8月22日,原告在打工时突患急性脑溢血,虽经医生抢救保住性命,但留下严重后遗症,导致原告生活无法自理。用工方赔偿原告后续治疗和生活补助费也被被告卷走。从2006年底至今,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全依靠年迈母亲照料生活。综上,被告置道德与法律不顾,遗弃生病的妻子,致使原、被告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致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黄某经公告送达期满至今未应诉,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及庭审,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02年5月1日结婚,办有结婚证,同年11月10日生一子叫黄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8月22日,原告在上海打工期间,突发脑溢血住院,出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x元,随后,原告于2007年2月份回娘家养病,由其母照料生活,被告仍在外打工,从此夫妻分居至今并失去联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放弃对黄某付给经济帮助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夫妻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患病后,被告应尽夫妻间扶助义务而没有做到,且分居达四年之久不与妻子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胜明

审判员任远庆

审判员张明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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