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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史××、刘××、侯×和李×等人赌博,并安排李某×、李某×、王××、秦××为赌博放哨看人,李某某参与“抽对儿”渔利得款及得电费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出所得赃款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史××、高××、李某×、李某×、王××、董××、秦××、李×、王自×、李某×等证言、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六张、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行政处罚3000元予以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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