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女,35岁。
被告陈某乙,男,24岁。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铁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被告陈某乙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找我借款x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某乙偿还本金款x元。
被告陈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在北京打工相识。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被告陈某乙在北京向原告陈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陈某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借陈某甲5万元钱,暂出字据。”此事由证人李××、黄××证人证言当庭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乙向原告陈某甲借款,有其本人书写欠条及证人证言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某乙应对该笔欠款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乙给付原告陈某甲借款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勇
人民陪审员苗志友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邬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