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卢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X区某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投资人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X区某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宁波某某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钟良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人民陪审员胡宇清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