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郑某市X路沿线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河南金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郑某市管城区南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市管城回族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郑某市管城区南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行政拆迁一案,不服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1日作出的(2010)郑某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郑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山,被上诉人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及管城区政府和被上诉人郑某市管城回族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关办事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诉管城区政府、南关办事处请求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中,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某终字第X号生效裁定已认定本案被诉房屋拆除行为是二被告接受郑某市X路沿线综合指挥部的委托进行的,应当由组建郑某市X路沿线综合指挥部这一临时性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仍以管城区政府、南关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原告针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