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秦某某,又名秦某胜,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X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纠纷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立梅承担。
审判员刘艳华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