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贾国臣,河南宏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邢文宏,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国臣,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文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利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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