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流县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邹某某(系赵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清流县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计生征字(2003)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08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6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邹某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略),96元(含案件执行费及执行费用913.9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庆明
执行员叶松青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韩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