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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诉马某某、河南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马某某,男,72岁。

被告河南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村X号院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诉被告马某某、河南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被告马某某谎称自已拥有荥阳市汜河景区河道治理工程的发包权,称该工程由荥阳市政府投资,总造价近7000万,即将开工。2008年4月28日,被告马某某以被告河南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并对开工日期、工程内容、进度、付款方法、结算验收等均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马某某交了5万元保证金,被告马某某以被告河南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给原告出了收据。根据被告马某某的要求,原告给被告马某某购买价值5000元的手机三部。后原告出资近4万元让被告马某某及其情妇等六人到清明上河园等地参观并给被告马某某购买礼品及红包。为准备该工程施工,原告从山东等地调来机器设备,花费3万多。直到2009年12月,该工程仍然没有动工。此时被告马某某不知去向。原告到荥阳市政府、荥阳市旅游局等多家单位调查,才知道被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明文件都是伪造的。早在2003年.2004年级2005年荥阳曾经有过关于汜河景区河道治理工程的立项申请,由于该工程没有被批准而停止。被告马某某伪造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件,实施诈骗活动,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赔偿金共计12万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并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收取原告红包等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杨兵

审判员张健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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