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X。
原审被告:辽宁百科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路平安大厦三楼。
原审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审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公司)、原审被告辽宁百科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集团)、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郭某、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故意强列与本案无关的百科集团、深圳公司、郭某、杭州公司为被告,以达到规避地域管辖的目的,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依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资产注入和置出行为均在浙江省杭州市进行工商登记,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被上诉人百科公司起诉依据的《关于重组辽宁百科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框架协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证据,百科公司将百科集团、深圳公司、郭某、杭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有事实依据。至于百科集团、深圳公司、郭某、杭州公司应否对本案纠纷承担共同给付及连带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认定的范围。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宋都公司、原审被告百科集团、深圳公司、郭某、杭州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百科集团的住所地在沈阳市,被上诉人百科公司选择向百科集团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怀忠
审判员刘文民
审判员董喜媛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