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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甲、汪某乙与汪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乙(暨汪某甲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汪某甲,即本案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丙。

委托代理人吴兆刘,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某甲、汪某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葛珉

代理审判员张松

书记员彭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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