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友,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李某亲属(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李某与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了(2012)常执字第27-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将扣划的81.2152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据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前军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建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