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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孟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厚文,河南省镇平县司法局石佛寺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白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孟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02元。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镇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厚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白某某。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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