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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某、汤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男,汉族,杨林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汤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系唐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某、汤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0年10月11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两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x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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