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高某。
被告河南某助力车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被告河南某助力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