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8元减半收取4499元,由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