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树春,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阮某某,男,1964年11月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同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直接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同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2010年12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1988年8月15日,生育男孩阮某达,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阮某连,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以后,被告经常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允许原告和其他男人说话,为此事双方经常吵架生气,缺乏相互信任。2000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8月,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亲戚的说和下,原告申请撤诉,后原被告双方至今仍未某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当庭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阮某达,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阮某连,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以后,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允许原告和其他男人说话,相互不信任,经常吵架生气。2000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2007年8月,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亲戚的说和下,原告申请撤诉,但原被告双方至今仍未某好。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放弃要求与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辉县市人民法院(2007)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以证明2000年至2007年,原被告分居7年之久,原告起诉离婚后,在亲戚朋友的说和下,原告申请撤诉,但至今仍未某好。

3、辉县市民政局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于1987年11月在辉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号为X号。”

以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综合认证如下:虽被告未某某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7年11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阮某达,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阮某连,现均已成年。2000年5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外出打工,原被告开始分居。2007年8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在亲戚朋友的说和下,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原被告双方仍未某好且分居至今。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不要求与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虽生育子女,但因双方缺乏沟通,相互之间缺乏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后虽经亲戚朋友劝说和好,但至今仍未某到融合夫妻感情的良方,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富臣

审判员刘东升

人民陪审员申麦荣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