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8年7月23日被告以资金紧张及生意之需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并言明一个月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用,屡拖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于2009年9月10日出具承诺书,承诺该20,000元在一星期内还清。但之后被告未履行承诺,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00元。
被告张××辩称,原告陈述基本属实,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现愿意在2010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愿补偿原告利息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被告张××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