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6年4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7月27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现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曾去寻找原告,但一直没有找到,如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原告给予金钱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儿王某莹随被告生活,原告余某某承担的抚养费x元,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前给付被告王某某。

三、双方其它互不争执,今后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赵保卫

代理审判员刘红涛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志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