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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供销社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供销社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月10日前履行安劳仲裁字(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某某在安福县X镇贸易中心有砖混结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1.78平方米,层数为第五层,间数为8间。产权登记号为: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沈某某所有的砖混结构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号为:x)。

助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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