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黔林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路X号A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少芬、陈某某,福建世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泉头畜牧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兆基,福建大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贵州黔林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林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泉头畜牧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0)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未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对黔林某公司施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0)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四月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