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某。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尽丈夫义务,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夫妻长期分居,符合离婚的有关规定。我没有职业,自身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抚养孩子。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我不打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系二婚)。X年X月X日生长子王某。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气二人于2009年10月分居至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紧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提交的书证及证人证言为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紧张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曾庆峰
人民陪审员刘立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