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刘某,河南新动力(略)事务所(略)。
被告无锡市亚欧快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四环万川物流院内。
负责人郭某某,经理。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无锡市亚欧快运公司郑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驾驶豫x号货车于2010年10月29日将羽绒服、轮胎等货物从无锡市亚欧快运公司送达被告处后,被告以货物短缺为由强行将原告的车辆扣押,至今不予放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车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被告,同时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时满良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