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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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XX盗掘古墓葬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绰号“X”,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康市XXXX,暂住XXXX。2006年7月18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6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1年8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仝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XX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郭XX在杨X、刘XX(均已判刑)等人盗掘西安市X村一唐代古墓葬内石椁活动中,负责在盗墓周边放风和接送盗墓者,并参与将盗出的石椁部件进行搬运装某整理等活动。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被盗大冢系唐代墓葬,具有“历史、艺某、科学”价值。被盗石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经鉴定:该石椁为一级文物。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参与盗掘古墓葬,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郭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XX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郭XX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郭XX在杨X、刘XX(均已判刑)等人盗掘位于西安市X村一唐代古墓葬犯罪活动中,在杨X的安排下负责外围放风和接送盗墓者,并参与了将盗出的石椁部件搬运至西安市东郊一钢模板厂等犯罪活动。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被盗古墓葬系唐代墓葬,具有“历史、艺某、科学”价值。经鉴定:被盗石椁为一级文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06年1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接陕西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指示,对杨X等盗掘古墓葬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根据同案犯杨X、刘XX等人的供述,确认被告人郭XX参与了盗掘庞留村古墓葬的活动。2006年10月8日,郭XX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1年8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在西安市明德门凯旋广场将嫌疑人郭XX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X村西的古墓(未知名)南侧,古墓土冢为圆形,高11米,周长80米,土冢东距庞留村X村至杜曲的生产路。在古墓南侧中部有一1.2×1.5米的洞,洞垂直向下,洞深2.6米,洞南3.2米处菜地中有5×7米的踩踏痕。

3、被盗石椁追索经过证明:2011年4月30日,被盗石椁被追回,并平安运抵西安。

4、现场指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郭XX指认位于西安市X村西的大冢即是作案现场,并对陈列在陕西历史博物馆内的被盗石椁进行了辨认,确认该石椁就是其伙同杨X等人所盗文物。

5、同案罪犯杨X、时XX、倪XX分别从一组X名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郭XX是参与盗掘古墓葬的人。

6、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南郊庞留村唐墓被盗调查报告》证明:该唐墓位于西安市X村西50米处,盗洞位于封土南侧,长约1.2米,宽约0.5米,洞深13米。墓内后甬道两壁残留有侍女图,东壁残存三个人物,可看出其中一幅壁画被铲走,余人物头像被毁坏。西壁破坏较严重,大部分人物已不存在。墓室东壁壁画内容为大帐人物图,主要画面已被毁,内容不清。墓室南壁壁画已全毁坏,内容不清。墓室北壁壁画,西侧为男装某女图,保存较完整。东侧为高杆杂技,下部人物已遭破坏。西壁为六扇山水屏风,画面局部有损坏。墓室内地面上有盗墓者扰乱的痕迹。墓室西壁壁画六扇屏风,其中南侧三扇有红框,北侧三扇无红框。由地面残存情况及壁画情况看,原来在墓室西北角应有石椁。由墓葬现存情况看,该墓形制较大,壁画内容较好,墓主人的地位应为皇室成员,其文物、艺某价值较高。

7、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庞留村唐墓鉴定报告》证明:经实地勘查拍照、勘探,可以确定,盗墓者所拍的墓内情况和研究所勘查的是同一个墓,即庞留村唐墓。经勘查,墓室现场西北角原来应有一个石椁,艺某价值极高,是难得的一件唐代文物珍品。该墓出土的壁画,内容少见,其历史、艺某、科学研究价值极高。根据墓葬形制及出土文物判定,该墓为唐代大型墓葬,和唐代让皇帝惠陵(蒲城县桥陵陪葬墓)属同一级别。由《新唐书卷七六列传第一后妃上》记载可知,唐玄宗李隆基武皇后葬长安城南40里少陵原。墓内出土的石椁等级较高,雕刻风格及内容为唐代开元、天宝时期的作品,墓内壁画的内容和人物也具有这个时期明显的特色。结某庞留村唐墓的地理位置、地面封土、墓葬形制、墓内壁画、石椁雕刻风格等,可推定此墓为武皇后敬陵(武皇后葬于开元二十六年)。该墓及出土的文物、壁画,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某、科学价值。

8、西安市文物局《证明》证明:该局经对庞留村X村西约50米处现存一墓葬。该墓葬内发现有残留壁画。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对该墓葬进地了考古勘探,从墓葬形制、结某、残留壁画等确定为唐代墓葬,该墓葬具有历史、艺某、科学价值。

9、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书》证明: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西安市文物局的上述《证明》结某正确。

10、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庞留村唐墓彩绘石椁分析报告》证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嫌疑人在盗掘该墓时所拍照片,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的调查报告,进行鉴定分析。(一)彩绘石椁的基本特点。从犯罪嫌疑人2004年5月20日所拍照片看,该石椁为面阔三间、进深两间的庑殿顶形状石椁,其上遍布浮雕、线刻等多种装某图案,彩绘保存完好,为以往发掘所罕见。(二)彩绘石椁时代与真伪的问题。虽然未见石椁原物,仅从照片上观察,依然可以判断石椁的真实性。首先,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于2005年6月30日对庞留村唐墓进行了现场勘查,所拍照片与犯罪嫌疑人家中搜查到的、载有盗掘庞留村唐墓情况的照片相一致,特别是壁画部分,人物、景物等十分吻合,因而,石椁的真实性是客观存在的。其次,犯罪嫌疑人所拍照片,从盗石椁到揭壁画、盗石椁底座,直至装某运输,均系列完整,过程清楚,可以证明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其三,石椁的纹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仅仅流行于唐代的一个特定的时段,石椁上存留有彩绘的云、鹤等图案,这些图案与省考古研究所拍摄的墓室甬道顶部云鹤图在结某、用笔方面十分相似,甚至不排除是同一批工匠所为。以上情况,同样是石椁真实性的有力证据。关于彩绘石椁时代的确认,应从石椁的人物、纹饰方面判断。石椁内壁仕女体态丰盈,有高髻及幞头男装某形象,与唐玄宗天宝元年让皇帝李宪墓所出石椁线刻,天宝4年苏思勖墓所出仕女壁画等十分相似。线刻的缠枝花卉,则与李宪墓石椁文饰、碑林博物馆藏大智禅碑(开元24年)碑侧纹饰类同。由于这些纹饰流行时段有限,因而可以判断该石椁应为唐玄宗开元天宝之际的制品。这与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判断为玄宗武惠妃墓相吻合。(三)彩绘石椁的价值判断。石椁是一种高级葬具,它应用于唐代贵族、高级官员的墓葬中。传世数量十分稀少。

11、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庞留村唐墓被破坏壁画鉴定报告》及鉴定结某证明:根据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对被盗唐墓的现场勘查与查获的犯罪嫌疑人现场所拍摄照片核对后,认为系同一处墓葬。因盗掘致使墓室内部分壁画遭到严重破坏。庞留村唐墓壁画,不仅画工优美,而且许多题材在以往甚为少见,因而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在已完全毁坏的壁画中,墓室东壁帐幕乐舞图题材前所未见,真实地反映了唐代贵族生活情况,印证了史籍的记载;北壁杂技图下方已完全残损,所示内容可与文献所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百戏盛会相互印证,为首次发现;南壁昆仑奴牵牛图,反映了盛唐时期中国与南亚、非洲的交往情况,为证史的重要物证,非常罕见;部分毁坏的西壁山水屏风壁画,墓室、甬道内的两幅仕女图也十分珍贵,前者是研究中国山水画起源的重要物证,在中国美术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后者有较高的艺某价值。通过鉴定、分析,专家认为,以上被毁坏的壁画是不可替代的珍贵文物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某、科学价值。其中墓室内帐幕乐舞图、杂技图、昆仑奴牵牛图(以上毁坏性破坏)、山水屏风(部分破坏)等4幅壁画,可定为国家一级文物;墓室北壁青衣幞头仕女图、甬道内男装某头捧盒、高髻捧盘仕女壁画(以上部分破坏)等2幅壁画,可定为国家二级文物;唐贞顺皇后(武惠妃)彩绘线刻石椁为一级文物。

12、同案被告人杨X的供述证明:2000年左右,郭XX告诉他,在长安区发现一个别人挖过的大墓,里面还有一个石椁没被弄走。他和郭XX去了大墓,他沿墓洞下去,看到了一个石椁,他还对石椁拍了照。2004年初到2005年春节后,他纠集刘XX、董XX、董XX、时XX、崔XX、郭XX、倪XX等人对该墓实施盗掘、盗走石椁一座及壁画5幅,所盗文物由他负责运往外地倒卖。郭XX、时XX、崔XX、倪XX等人负责在外围放哨,郭XX参与了盗墓的全过程。

13、同案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明:大约在2004年4月底5月初,杨X告诉他有一个古墓有石椁,让他和董XX等人合作把石椁弄上来。在现场由他负责指挥从古墓中往外吊石椁,郭XX等人负责外围放哨。每次把石椁盗出后先运到东郊钢模板厂,参与包装、装某、装某的人不固定,但三次出土文物、送文物去钢模板厂,郭XX都参加了。

14、同案被告人董XX的供述证明:在盗墓现场,他和郭XX等人负责外围放风,郭XX还参与了将盗出的石椁运往东郊一钢模板租赁站。

15、同案犯被告人董XX的供述证明:郭XX在作案现场负责外围放风,郭XX参与将盗出的石椁运往钢模板厂。

16、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本院(2007)西刑一初字第X号、(2008)西刑一初字第X号、第X号、第X号、(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XX、董XX犯盗掘古墓葬罪,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时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崔XX、程XX犯盗掘古墓葬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倪XX犯盗掘古墓葬,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7、被告人郭XX的供述:2005年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参与了盗掘庞留村大冢内石椁的事。在盗石椁之前,有一天晚上,杨X让他开车拉着他去过庞留村的大冢。盗掘活动由杨X全盘指挥,刘XX负责把石椁从大冢中弄出来,参加盗掘石椁的有杨X、刘XX、董XX、时XX、倪XX、崔XX、丁XX等。杨X安排他负责外围放风。第一次放完风,杨X让他开白色北斗星车在前面探路,杨X押着石椁在后,将石椁拉到了钢模板厂。

审理中,被告人郭XX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认为,古墓葬是国家珍贵的文化资源,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被告人郭XX在同案被告人杨X的指使下,积极参与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XX系从犯之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郭XX在杨X的指使下,积极参与盗掘古墓的外围放风及对被盗出石椁的运输等犯罪活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郭XX从轻、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郭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王兰琪

人民陪审员任绥萍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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