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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栓复力生物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侯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栓复力生物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栓复力生物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侯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提出对借条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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