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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钟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永安,眉山市华诚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人,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某、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钟某某、郭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7日被告钟某某向其借款8万元,约定2008年春节前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8万元。

被告钟某某、郭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某、郭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7日被告钟某某向其借款8万元,约定2009年春节前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8万元。

以上事实有2008年11月17日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眉山市东坡区X街道明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某某2008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系被告钟某某、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某某、郭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2620元,由被告钟某某、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岸芷

审判员周晓君

人民陪审员徐碧英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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