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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原告黄××、朱某丙、张某某诉被告株洲县电力局、株洲县X路局、株洲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朱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国珍,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株洲县电力局。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株洲县X路局。住所地:株洲县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株洲县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县X镇。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黄××、朱某丙、张某某诉被告株洲县电力局、株洲县X路局、株洲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三被告申请追加株洲市X路管理局为本案被告。

经本院审查,株洲市X路管理局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三被告的申请无理,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株洲县电力局、被告株洲县X路局、被告株洲县建设局追加株洲市X路管理局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宋雪峰

代理审判员伍露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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