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文林,男,1943年4月8日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1日和2011年1月19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文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6月8日19时许,盖尾派出所副所长方某某带领民警毛某某、陈某在盖尾镇X村抓捕犯罪嫌疑人方某某1(网上在逃人员)时,被告人方文林伙同同案人方某某2、方某某3、付某某(均已判刑)采用暴力方式妨害盖尾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并砸坏“闽x警”号牌警车,致使犯罪嫌疑人方某某1脱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闽x警号牌警车损坏价值人民币1020元。
另查明,同案犯方某某2的亲属已赔偿给仙游县公安局警车损坏人民币102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愿意出具证明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文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某、毛某某、陈某、何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同案人方某某2、方某某3、付某某及被告人方文林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仙游县公安局盖尾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方文林的经过,仙游县医院对被告人方文林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闽x警车被损坏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8)仙刑初字第X号、(2009)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文林伙同他人明知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竟采用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其活动,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老年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其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承担帮教、监管责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文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建秋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瑜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