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5月原、被告在湘乡市打工时相识恋爱,2006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6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轩,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加之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9年正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2月30日,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未果。
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同意和原告离婚,但婚生小孩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恋爱,2006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轩,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志趣不投,经常发生争吵,双方自2009年正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轩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付给被告小孩抚养费x元,另外原告自愿将嫁妆折抵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易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