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熊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熊某甲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熊某甲长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熊某甲次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熊某甲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X乡上宫。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继涛,系洛宁县148法律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熊某甲、熊某乙、孙某某、王某、熊某丙、熊某丁与上诉人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河南三谊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六原
告5550元(含诉讼费);
二、其他双方一概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