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廖某某诉邓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审判员朱明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