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机动车辆检测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登封市机动车辆监测站与被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登封市机动车辆监测站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周金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温改婷